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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貴州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能源局:
經商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將《關于加強長江黃金水道環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 境 保 護 部
2016年2月23日
依托長江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長江流域是我國人口最多、經濟活動強度最大的流域,也是水環境問題最為突出的流域之一。當前長江干流總體水質較好,但部分支流污染嚴重,涉危涉重企業數量多、布局不合理、污染事故多發頻發,部分飲用水水源地存在安全隱患,廢水排放量逐年增加,部分河段總磷、氨氮超標,船舶污染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江湖關系緊張,部分地區生態問題突出。加強長江黃金水道環境污染防控治理,堅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不僅事關長江經濟帶發展,也關系到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大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加強長江黃金水道環境污染防控治理,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思路。將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空間管控,優化產業結構,加強源頭治理,注重風險防范,全面推進長江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堅持質量改善要求,改革完善總量控制制度,更加注重斷面水環境質量管理和考核;堅持責任導向,嚴格落實目標責任追究;堅持突出干流,兼顧重要湖庫、主要支流和重點區域;堅持改革創新,探索建立流域聯防聯控、協同治理新機制,加快形成“目標明確、責任清晰、監管到位、全民參與”的長江水污染防控格局,確保“一江清水”永續利用,促進長江經濟帶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到 2017 年,長江經濟帶水環境質量不降低并力爭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繼續減少,涉危企業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基本建立。到 2020 年,長江經濟帶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穩定保持在 75%以上,干流水質穩定保持在優良水平;飲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 97%;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削減;三峽庫區水質進一步改善;太湖等主要湖泊富營養化得到控制。
(三)強化跨界斷面考核。2016 年 6 月底前,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跨省界考核斷面監測網絡,省界斷面實時自動監測能力顯著增強。國家上收跨省界斷面水環境質量監測及考核事權,由環境保護部統一負責。2017 年起實施跨界斷面考核,實行按月監測評估、按季度預警通報、按年度進行考核,把水質“只能更好,不能變壞”作為各級、各地政府水環境質量的責任底線。考核結果作為財政轉移支付、區域限批、地方黨政領導問責的重要依據。
(四)嚴控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好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核定工作,2016 年底前完成長江經濟帶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納污能力核定和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總量控制的重要依據。2016 年 6 月底前,明確所有控制斷面的水質目標,對于不達標地區要制定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確定排污單位排放限值,強化監督檢查,推進落實工程減排、結構減排、監管減排措施。對總磷超標的區域開展研究,建立磷總量控制的指標體系。
(五)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嚴格執行水源地保護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優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科學劃定水源保護區,加快應急備用水源建設。2016 年底前,全面取締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禁設區域內的排污口;對沒有滿足水功能區管理要求和影響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測能力建設,提升水質安全監測預警能力。
(六)優化沿江產業空間布局。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實施差別化的區域產業政策。科學劃定岸線功能分區邊界,嚴格分區管理和用途管制。堅持“以水定發展”,統籌規劃沿江岸線資源,嚴控下游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向上游轉移。除在建項目外,嚴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 1 公里范圍內新建布局重化工園區,嚴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區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項目。
(七)加快沿江產業結構調整。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健康發展,發展壯大服務業,有序開發沿江旅游資源。大力發展低耗水、低排放、低污染、無毒無害產業,推進傳統產業清潔生產和循環化改造。制定實施分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2016 年底前,全面取締“十小”企業。在三峽庫區等重點水功能區,加快淘汰潛在環境風險大、升級改造困難的企業。
(八)嚴格沿江產業準入。加強沿江各類開發建設規劃和規劃環評工作,完善空間準入、 產業準入和環境準入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準入標準,從嚴審批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強化環評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項目實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 嚴控新增污染物排放。加強高耗水行業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
(九)推進沿江產業水循環利用。加大火電、鋼鐵、造紙、化工、紡織等行業節水改造力度,開展園區廢水循環綜合利用試點。到 2020 年,長江經濟帶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5 年下降 30%以上。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推廣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灌溉用水效率,開展設施漁業養殖廢水綜合利用。
(十)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全面排查沿江工業污染源,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依法關閉。2016 年底前,完成造紙、制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任務。強化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引導工業企業向產業園區集中。2017 年底前,長江經濟帶全部工業集聚(園)區必須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并穩定運行,長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2018年底前,完成沿江已有工業集聚(園)區環境影響核查和跟蹤評價,以及省級以上園區循環化改造。
(十一)提高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水平。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2017 年底前,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線縣級以上城市(區)污水處理設施全部達到一級 A 排放標準,實現穩定運行。2020 年,長江經濟帶所有縣城和建制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 85%、95%左右,地級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 90%以上,長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加快城鎮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2020年,長江經濟帶所有縣城和建制鎮具備垃圾收集處理能力,長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十二)打好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攻堅戰。大力實施農村清潔工程和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2017 年底前,完成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關閉搬遷任務,長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落實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積極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2020 年,11省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 93%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長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十三)控制船舶港口污染。強化船舶流動污染的源頭控制,分級分類修訂相關環保標準,按照標準要求安裝配備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儲存設施。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重點推進港口、船舶修造廠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建設,2020 年底前全部建成并實現與市政環衛設施的銜接。推廣使用 LNG 等清潔燃料,2018 年底前啟動相關設施建設,積極推進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油氣回收工作。
(十四)加強重點庫區水體保護。保持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總體水質優良水平。加大三峽庫區及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重要支流水質,強化庫區消落區分類管理,推進庫區生態屏障帶建設。加強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水源保護,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提升庫區重點縣市的城鎮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與處理能力,建設環庫生態隔離帶,確保南水北調水質。
(十五)加大重點湖泊生態保護與修復力度。有效減輕太湖、巢湖、滇池富營養化水平。深入實施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加強巢湖流域西北區域污染治理,顯著削減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籌推進滇池流域截污、調水、節水與再生利用,開展湖體水生態修復。強化洞庭湖和鄱陽湖生態安全體系建設,完善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調度。堅持以重點湖泊水質改善為指向,建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綜合防控體系。
(十六)實施重點支流綜合治理。加快漢江干流城市河段水污染治理,加強上游濕地和中下游水生資源保護。加大湘江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力度,涉重企業數量和重金屬排放量顯著減少,重金屬污染防治取得重大進展。加強嘉陵江干流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完善沿江排污口布局和整治。強化岷江上游生態流量管理,保障生態需水,逐步恢復生態功能。切實加強沱江流域重污染企業整治,完善水污染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杜絕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十七)抓好重點城市污染防治。嚴格控制占全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一半的上海、南京、武漢、宜昌、重慶、攀枝花等重點城市污染物排放量。實施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提標工程,加快推動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上海重點推進長江口綜合整治,南京、武漢、宜昌、重慶重點優化高風險、高排放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攀枝花重點抓好工礦企業污染減排。
(十八)加快重點江段總磷污染防治。針對長江流域總磷超標等突出環境問題,梳理排查總磷超標原因,加大對三峽庫區及上游、長江干流湖南段和湖北段等重點江段的總磷污染防治。
(十九)防控涉危涉重企業污染風險。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2017 年底前,所有沿江涉危涉重企業完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編制評估報告,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環保部門要將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作為新建涉危涉重項目環評文件的重要內容。逐步推廣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二十)強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管理。嚴格船運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運輸船舶要符合適航適裝條件,利用先進技術實施全程跟蹤監管。定期開展危險貨物運輸整治,對裝卸作業碼頭、水上加油站點等設施進行重點排查。嚴厲打擊未取得資質運輸《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一)加強應急體系建設。2017 年底前,沿江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在評估轄區內流域環境風險和開展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編制、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指揮機構和負責人員,細化應急監測、污染處置、人員轉移等措施,定期開展應急人員培訓與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監測預警和信息公開,強化應急響應,建立流域區域應急聯動機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要第一時間向上級政府報告并通報下游有關地區。
(二十二)提高重點生態區域生態功能。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江河源頭區保護,重點加強皖南—浙西南、大別山—羅霄山、秦巴山—武陵山、川滇高原四大生態功能區建設。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保護與建設,探索建立沿江國家公園。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跟蹤觀測和科學研究,根據需要采取就地和遷地保護措施,加強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
(二十三)大力推進重大生態環保工程建設。深入實施好長江防護林建設、水土流失及石漠化治理、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河湖和濕地保護修復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優先開展長江經濟帶本底調查與評估。中上游重點實施山地丘陵地區坡耕地治理、退耕還林還草和巖溶地區石漠化治理,中下游重點實施生態清潔小流域綜合治理及退田還草還湖還濕。著力構建沿江生態隔離帶,積極開展河湖濱岸帶攔污截污工程和長江河道崩岸治理工程。
(二十四)積極開展生態調度。以三峽樞紐作為節點,開展長江經濟帶的生態調度工作。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和水文預測預報,將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主動開展長江經濟帶水庫群生態調度。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及時解決生態環境、生產生活用水以及泥沙等方面出現的問題,滿足長江經濟帶生態系統健康完整的需求。
(二十五)建立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轉移支付系數和生態保護支出標準。建立以干流跨界斷面水質為主、向中上游地區傾斜的補償資金分配標準,形成長江干流補償制度。支持重要支流上下游采取資金補助、產業扶持、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試點。
(二十六)完善價格和收費政策。建立健全水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全面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價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目前尚未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應及時開征污水處理費;2016 年底前,設市城市和縣城、重點建制鎮居民收費標準每噸應分別調整至不低于 0.95元和 0.85 元,非居民收費標準每噸分別調整至不低于 1.4元和 1.2 元。制定、完善垃圾收費管理辦法,加大收繳力度,積極研究開展垃圾計量收費試點。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加強排污企業的申報審核工作。積極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七)健全多渠道投融資機制。完善財政、金融等政策。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途徑,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 PPP 等形式參與污染防控治理。研究設立長江水環境保護基金,通過多種方式支持長江水環境和水生態保護。推行綠色信貸,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創新環境金融產品;支持發行各類綠色債券。
(二十八)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環保基礎設施領域,鼓勵采取 BTO、TOT、股權轉讓、委托經營等多種方式,將已建、新建污染治理設施交由第三方治理企業運行和管理。鼓勵企業污染物采取外包方式進行處置并加強監管。對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加快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2016 年底前,貴州、湖北、湖南、江西、江蘇、浙江完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任務。
(二十九)嚴格責任考核追究。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長江經濟帶水環境質量的責任主體,應按要求制定并公布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水污染防治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任期內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惡化、水污染問題突出、發生嚴重水污染事件的,要依規追究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責任;對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三十)推動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部定期公開跨省斷面水質考核結果,省級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級市(州)水環境質量狀況。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規定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重點污染企業要及時準確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地方政府和建設單位要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健全舉報制度,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三十一)建立流域環境協同保護治理機制。在長江經濟帶省際協商合作機制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有關部門、地方參加,成立長江黃金水道水環境污染防控治理協調小組,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建立長江經濟帶水環境聯合執法監督機制,協同打擊跨區域環境違法行為;研究建立規劃環評會商機制,上游地區重大開發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征求下游地區會商意見,作為規劃環評審查和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推動建立水生態環境保護與流域水資源調度聯動機制,統籌水質水量的關系。
(三十二)強化科技和政府投入支撐。加快實施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加強水污染防治共性、關鍵、前瞻技術的攻關研發,推廣成熟先進適用的水污染防治、節水、循環再利用、生態修復等技術,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環保企業,壯大環保產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水污染防治投入力度。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節能減排重點工程、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治理、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跨界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運行、應急體系建設、執法能力建設等領域。